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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华就业许可证办理须知

2015-12-1 17:16:47      点击:

    外国人在华就业许可证办理须知

部门名称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项名称

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

服务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

办理依据

1、《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二十三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第8项

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穗人社发〔2011〕45号)第三章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

办理条件

广州市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其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取得许可证书后,外国就业申请人(下称外国申请人)应凭许可证书(免办许可证书的除外)、被授权单位邀请函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签证处申请职业(Z)签证入境。用人单位在外国申请人(含免办许可证书的)凭职业(Z)签证(任职或就业)入境后十五日内,持许可证书(免办许可证书的除外)、及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其他材料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其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下称就业证)后方可聘用。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不得聘用外国人。

一、外国人在广州市就业即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是指:

(一)外国人与广州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二)外国人与外国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并受其派遣到广州市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不包括执行技术转让协议的外籍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

(三)外籍投资者来广州市投资需直接参与投资单位经营管理并担任管理职务;

(四)外国人在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广州市代表机构任职首席代表、一般代表。

二、广州市用人单位聘雇外国人,外国申请人须符合和具备以下的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1、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的年龄,为年满18至60周岁。属于广州市紧缺且急需的专业管理技术人员、来广州市投资需直接参与投资单位经营管理并担任管理职务的外籍投资者、在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广州市代表机构任职首席代表的外国人可超过60周岁;

2、外国人的身体健康,是指外国申请人申办许可证书应持有由中国卫生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体格检查记录或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由申请人所在国医院签发的健康证明书(由其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如为外文的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应持有广州市广东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或其他中国卫生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体格检查记录或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上述健康证明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并应包括“外籍、港、澳、台人员体格检查记录”表中所规定的检查结果和“未发现患有检疫传染病、检测传染病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健康的疾病”的检查意见,项目不齐的应补齐所缺项目。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原则上应为:

1、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且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2年以上相应的工作经历;

2、大专(含大专)以下文化程度且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5年以上相应的工作经历。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无犯罪记录:

按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前置核准意见认定;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是指聘雇或接受被派遣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为在广州市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省直、中央驻穗单位除外);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六)拟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是指经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省制定的就业目录,结合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状况、就业岗位等有关情况,实行“引进高端、限制一般、禁止低端”的分类调控政策认定,且为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业(Z)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

(一)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办理程序

一、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一)申请:

1、使用网办系统的情形的用人单位(省直和中央驻穗单位除外,下同)可通过“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办事大厅>>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申请”先行网上申报,待预受理审批通过后,携带申办材料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外国人在穗就业许可窗口申办外国人在穗就业许可:

(1)使用网上办理申请系统进行单位注册;

(2)注册成功后登录网办系统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保存后可打印一式两份;

(3)凭《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等材料(以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为准)提交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前置核准并签署意见;

(4)根据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前置核准意见和签署日期时间,再次登录网办系统,修改《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中“公安局审核意见和批复日期”后保存并提交预审。

2、不适用使用网上办理系统的,请直接携带申办材料(经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前置核准并签署意见)到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窗口申办。

(二)审批。用人单位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原劳动保障)局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外国人在穗就业许可窗口办理核准手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和我市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就业情况等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予就业许可,禁止未申领就业证的外国人擅自在穗就业和未办理就业许可证书的用人单位擅自聘用外国人。

(三)申办工作签证通知表和办理职业签证入境。用人单位凭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到被授权单位(省、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门和外事部门等)申办工作签证通知表,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凭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工作签证通知表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

1、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2、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二、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一)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职业(Z)签证入境后十五日内,持许可证书(免办的无须提供)、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

1、使用网办系统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通过“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办事大厅>>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申请”先行网上申报,待预受理审批通过后,携带申办材料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外国人在穗就业许可窗口申办外国人在穗就业许可:

(1)使用网上办理申请系统进行单位注册;

(2)注册成功后登录网办系统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后保存并提交预审。

2、不适用使用网上办理系统的,请直接携带申办材料到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窗口申办。

(二)已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凭职业(Z)签证入境后30日内,持《外国人就业证》和其他资料到市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居留许可。

所需材料

一、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须提供的资料

查询预审结果为“预审通过”的用人单位,请打印网上预审受理通知书和携带通知书附件中的资料到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窗口申办就业许可证书:

(一)网上申请预审通知书(不适用网上办理的无须提交);

(二)用人单位聘用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包括用人单位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单位英文名称、具体聘用原因、申请人拟任部门和职位、具体工作内容和期限等);

(三)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的另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供主管部门批准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根据聘用单位或就业申请人的最新的、有效的有关情况填写,要求填写完整、准确、真实,经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前置核准并签署意见);

(五)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聘用意向书(包括拟聘用申请人的部门和职位、具体工作职责和期限;单位盖章、申请人签名确认);

(七)申请人完整、详细的工作经历(包括就业单位名称、所在国家城市、起止时间、任职部门和职位、具体工作内容等,申请人签名确认)和教育学历证书(一般为最高教育学历证书;如最高教育学历证书与其拟从事工作无关联,另提交其他教育学历证书)复印件和其从事该项工作的职业资格证明(从事属国家规定职业技术工种的,原则上必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属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岗位,另须提供其主管部门批准许可证书和资格证书(特殊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须经过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公证证明应为中文或英文);

(八)申请人健康状况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如:申请人原在中国有就业的,须提交原就业许可注销证明等)。

注意事项:

1、申请单位负责保证所提供资料为真实有效,如有修改,须在修改处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2、复印件均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无注明提交“复印件”的,须提交原件(原件须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3、如为外文的,须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申请人的签名应与其护照的签名一致,护照无签名的,应为其常用英文签名;

5、中国卫生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书》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体格检查记录和验证记录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并应包括“外籍、港、澳、台人员体格检查记录”表中所规定的检查结果和“未发现患有检疫传染病、检测传染病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健康的疾病”的检查意见,项目不齐的应补齐所缺项目;

6、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及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直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办就业许可手续。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但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延长决定期限至法定期限。

二、申办外国人就业证须提供的资料

查询预审结果为“预审通过”的用人单位,请打印网上预审受理通知书和携带通知书附件中的资料到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窗口申办就业证:

(一)网上申请预审通知书(不适用网上办理的无须提交);

(二)《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根据聘用单位或就业申请人的最新的、有效的有关情况填写,要求填写完整、准确、真实,经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前置核准并签署意见);

(三)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的另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供主管部门批准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外国就业申请人(下称申请人)的有效护照个人资料复印件和职业(Z)签证页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完整正确填写、申请人签名、贴近期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相片,并另附相同的相片1张);

(六)劳动关系证明(由本市用人单位聘请的,提供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签订的中文劳动合同原件(双方签名盖章);由外国、台港澳地区企业派遣的,提供派遣证明和我市用人单位的任命书或工作证明,以上如为外文的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合同中文翻译件需双方签名盖章,条款以中文解释为准;外国、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提供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的复印件);

(七)申请人体格检查或体检结果验证;

(八)申请人最新有效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复印件(申请人凭现持有效的职业(Z)签证入境后,由在广州市住宿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

(九)申请人完整、详细的工作经历(包括就业单位名称、所在国家城市、起止时间、任职部门和职位、具体工作内容等,申请人签名确认)和教育学历证书(一般为最高教育学历证书;如最高教育学历证书与其拟从事工作无关联,另提交其他教育学历证书)复印件和其从事该项工作的职业资格证明(从事属国家规定职业技术工种的,原则上必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属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岗位,另须提供其主管部门批准许可证书和资格证书(特殊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须经过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公证证明应为中文或英文);

(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原件(免办就业许可证书,则无需提供);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如:申请人原在中国有就业的,须提交原就业许可注销证明等)。

注:与已递交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时相同的资料无需重复提交。

注意事项:

1、申请单位负责保证所提供资料为真实有效,如有修改,须在修改处加盖出具单位公章;与已递交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时相同的资料无需重复提交。

2、复印件均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无注明提交“复印件”的,须提交原件(原件须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3、如为外文的,须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申请人的签名应与其护照的签名一致,护照无签名的,应为其常用英文签名;

5、中国卫生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书》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体格检查记录和验证记录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6、外国、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一般代表申办就业许可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直接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办就业许可手续。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12333、83812483、83841733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华南路148号首层服务大厅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服务窗口

手工办理方式(不适合网办申请事项)

受理部门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受理地点

越秀区东华南路148号1楼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综合服务大厅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公众假期除外),上午8:45-11:50,下午2:00-5:20

资料转递途径

单位送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