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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2015-12-1 17:19:19      点击:
       政策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 93项,《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十二条: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工作。《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5〕9号)。 
       申报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6、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申报材料:  1、《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2、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申请函(外国人的中文和英文姓名、性别、国籍、护照号码等,说明聘用原因、职务,用人单位盖章);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章程、合资合同; 4、外国人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工作经历,提交外文件的并附中文材料,用人单位盖章); 5、外国人任职的相关资格证明(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已经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的相关证明);6、聘用意向书;7、用人单位出具的委托函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打印)8、外国人有效护照及签证(原件和复印件); 9、出入境检疫检验局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0、拟聘用外国人所属国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和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与外国人达成用工意向后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申请材料。 2、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核发《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退回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