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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2015-12-1 17:00:45      点击:
     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条件 1、本市辖区内除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外的用人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2、被聘用的外国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4)无犯罪记录;
     (5)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程序 注册在五市三区(含保税区)的用人单位,携带上述材料先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接受事前审查指导服务,再到市劳动保障局外企服务中心办理审核手续(市内四区直接到市劳动保障局外企服务中心办理审核手续),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审批后,由市劳动保障局外企服务中心发放证书。
  时限 15个工作日
  材料 1、《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一式二份,在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基金会登记专用章”。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登记的基金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确定加盖章。外国文化中心需由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加盖公章;
     2、外国人来青工作的申请报告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聘用外国人的原因、简况、职务等,用人单位盖章,外省市单位在青分支机构须由总公司盖章);
     3、经本单位验印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证、登记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外省市单位在青分支机构需提供经总公司验印的总公司相关证件复印件,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提交其登记证书复印件,用人单位盖章;外国文化中心提交其登记证书复印件,用人单位盖章;
     4、外国人的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工作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
     5、外国人任职证明(由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
     6、由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国外政府指定医院出具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附中文译件),或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福州南路85号)签发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六个月内有效);
     7、外国人的有效护照复印件(含护照签发日期、有效期及有效签证一页)。
     8、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9、经本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11、 外国文化中心还需提交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出具的《外国文化中心聘任工作人员确认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