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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就业证办理的所需资料

2016-5-24 10:11:28      点击:
一、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须提供的资料

      查询预审结果为“预审通过”的用人单位,请打印网上预审受理通知书和携带通知书附件中的资料到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窗口申办就业许可证书:


(一)网上申请预审通知书(不适用网上办理的无须提交);


(二)用人单位聘用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包括用人单位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单位英文名称、具体聘用原因、申请人拟任部门和职位、具体工作内容和期限等);


(三)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的另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供主管部门批准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根据聘用单位或就业申请人的最新的、有效的有关情况填写,要求填写完整、准确、真实,经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前置核准并签署意见);


(五)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聘用意向书(包括拟聘用申请人的部门和职位、具体工作职责和期限;单位盖章、申请人签名确认);


(七)申请人完整、详细的工作经历(包括就业单位名称、所在国家城市、起止时间、任职部门和职位、具体工作内容等,申请人签名确认)和教育学历证书(一般为最高教育学历证书;如最高教育学历证书与其拟从事工作无关联,另提交其他教育学历证书)复印件和其从事该项工作的职业资格证明(从事属国家规定职业技术工种的,原则上必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属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岗位,另须提供其主管部门批准许可证书和资格证书(特殊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须经过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公证证明应为中文或英文);


(八)申请人健康状况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如:申请人原在中国有就业的,须提交原就业许可注销证明等)。


注意事项:


1、申请单位负责保证所提供资料为真实有效,如有修改,须在修改处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2、复印件均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无注明提交“复印件”的,须提交原件(原件须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3、如为外文的,须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申请人的签名应与其护照的签名一致,护照无签名的,应为其常用英文签名;


5、中国卫生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书》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体格检查记录和验证记录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并应包括“外籍、港、澳、台人员体格检查记录”表中所规定的检查结果和“未发现患有检疫传染病、检测传染病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健康的疾病”的检查意见,项目不齐的应补齐所缺项目;


6、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及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直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办就业许可手续。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但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延长决定期限至法定期限。


二、申办外国人就业证须提供的资料


查询预审结果为“预审通过”的用人单位,请打印网上预审受理通知书和携带通知书附件中的资料到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窗口申办就业证:


(一)网上申请预审通知书(不适用网上办理的无须提交);


(二)《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根据聘用单位或就业申请人的最新的、有效的有关情况填写,要求填写完整、准确、真实,经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前置核准并签署意见);


(三)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的另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提供主管部门批准许可证书复印件;


(四)外国就业申请人(下称申请人)的有效护照个人资料复印件和职业(Z)签证页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外国人就业登记表》(完整正确填写、申请人签名、贴近期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相片,并另附相同的相片1张);


(六)劳动关系证明(由本市用人单位聘请的,提供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签订的中文劳动合同原件(双方签名盖章);由外国、台港澳地区企业派遣的,提供派遣证明和我市用人单位的任命书或工作证明,以上如为外文的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合同中文翻译件需双方签名盖章,条款以中文解释为准;外国、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提供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的复印件);


(七)申请人体格检查或体检结果验证;


(八)申请人最新有效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复印件(申请人凭现持有效的职业(Z)签证入境后,由在广州市住宿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


(九)申请人完整、详细的工作经历(包括就业单位名称、所在国家城市、起止时间、任职部门和职位、具体工作内容等,申请人签名确认)和教育学历证书(一般为最高教育学历证书;如最高教育学历证书与其拟从事工作无关联,另提交其他教育学历证书)复印件和其从事该项工作的职业资格证明(从事属国家规定职业技术工种的,原则上必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属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岗位,另须提供其主管部门批准许可证书和资格证书(特殊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须经过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公证证明应为中文或英文);


(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原件(免办就业许可证书,则无需提供);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如:申请人原在中国有就业的,须提交原就业许可注销证明等)。


注:与已递交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时相同的资料无需重复提交。


注意事项:


1、申请单位负责保证所提供资料为真实有效,如有修改,须在修改处加盖出具单位公章;与已递交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时相同的资料无需重复提交。


2、复印件均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无注明提交“复印件”的,须提交原件(原件须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3、如为外文的,须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申请人的签名应与其护照的签名一致,护照无签名的,应为其常用英文签名;


5、中国卫生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书》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体格检查记录和验证记录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6、外国、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一般代表申办就业许可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直接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办就业许可手续。